健康指南

就医指南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健康指南 > 就医指南
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大特病门诊管理须知
2017年03月30日 作者: 来源: 阅读量: 打印本页

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大特病门诊管理须知

一、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大特病门诊使用年度时间:每年121日至次年1130日。

二、城镇职工(居民)持《淮南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大特病门诊医疗证》到我院就诊。

三、接诊医生开具处方,书写门诊病历。(每次处方只能开一个月的量,10月份可以开两个月的量)。

四、患者所用药品必须在安徽省县级医院基本目录内。

五、患者到专用窗口建卡、交费、取药,发票自己留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排异、肾衰竭透析三种病实行及时结算)。

六、患者与每年5月和10月底之前将本年度门诊发票及相关材料上交,过期不交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