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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居民)住院须知
2017年03月30日 作者: 来源: 阅读量: 打印本页

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居民)住院须知


一、凡到我院住院就诊的参保职工(居民)必须携带《证历》、社会保障卡。符合条件的及时到县医保中心备案。

二、禁止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现象,患者不得与医护人员串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一旦查出,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向司法机关举报。

三、为保证参保人员的知情权,我院提供准确、清晰的住院清单,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认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要征得参保职工(居民)同意(应签字据)。

四、我院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患者出院带药必须是与本病有关的药品,一般不超过七日量。

五、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我院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