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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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打击破坏医疗秩序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公厅[2013]70号
2023年05月10日 作者:凤台县人民医院 来源:网络 阅读量: 打印本页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广德、宿松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证各项医疗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抛撒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致使诊疗活动不能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追逐、拦截、辱骂无关医务或者就诊人员,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畔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四、故意伤害、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情节严重,被害人告诉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医疗机构内盗窃、抢夺、聚众哄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规定,以“盗窃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胁迫方法夺取公私财物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聚众堵断道路交通,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在共同违法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八、对少数群众语言过激,没有危害医疗秩序行为的,要掌握情况,疏导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督促医疗机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一般不予处罚。
  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2013年7月26日